信件类型 | 诉求 |
---|---|
提交时间 | 2021-04-26 11:26:32 |
信件摘要 | 关于莆田市宏发石化有限公司迁址继续建设经营的申请 |
相关附件 | 关于莆田市宏发石化有限公司 图片总结 1_1_e4ff582bbba4cbaea79f2aa27a6a95a7 |
回复摘要 |
区自然资源局: 1.经了解,该企业原址系租用原环卫处土地。 2.该企业意向选址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经核对《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漏头村村庄规划(2012-2030)》,拟选址用地其规划地类为“农林用地”,故该选址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备注:加油加气项目,且应符合商务部门加油站布点及住建部门的燃气专项规划。 3.产业用地,需符合规划用途,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经查询系统,该地块现状为非国有建设用地,需先报省政府批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区住建局: 关于莆田市宏发石化有限公司迁址继续建设经营的申请的反馈 宏发石化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充装批发及零售,2018年6月由于届满未延续,由原发证机关市住建局对宏发石化有限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燃气专项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莆政综[2017]34号)其中第五章液化石油气规划原则:随着天然气管道大力发展,天然气作为我市用气主要气源,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逐年减少,将液化石油气(LPG)作为天然气(LNG)的辅助气源,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及瓶装供应站规模、数量进行整合,近期(--2020年)规划LPG储配站储存容积1565立方;远期(--2030年)规划LPG储配站储存容积1215立方。目前我市已有10家LPG储配站企业,储存液化石油气容积1705立方,未达到2020年规划LPG储配1565立方要求。同时根据2003年福建省建设厅及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城市新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的意见》闽建城[2003]44号文件,其中第一点城市新建燃气工程的项目规模“2、LNG项目覆盖的五个城市,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液化气瓶装项目;五市以外,新建的液化石油气瓶装项目要严格遵照规划,储存能力应达到200立方以上”,我市为LNG五市之一,不得再批准液化气瓶装项目。 根据以上两点综述:天然气作为我市居民及商业主要用气气源,液化石油气作为天然气的辅助气源,液化石油气储存容积应逐年减少,目前我市液化石油气储存量1705立方,已超近期(--2020年)规划1565立方,同时我市为LNG发展城市之一,不再批准新建液化石油气瓶装项目,所以我局建议不再新建宏发石化有限公司项目。 区应急局: 莆田市宏发石化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为住建局主管,非我局管辖业务。 区消防大队: 液化气站主管部门为住建局,涉及消防审批手续也移交住建局,该诉求非我大队管辖范畴,建议改派,谢谢。 国欢镇: 2016年3月30日,国欢指挥部收到一份宏发石化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环卫处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宏发石化有限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若政府规划变动,另有需要终止协议执行时,甲方(涵江区环卫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莆田市宏发石化有限公司),乙方(莆田市宏发石化有限公司)应无条件拆除地面物,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甲方(涵江区环卫处)不予赔偿”。因宏发石化公司与国欢指挥部签订迁补偿协议时,故意隐瞒土地性质和用地事实,导致所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不能生效。2016年11月2日,国欢镇镇政府向涵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关于撤销征迁补偿协议书的决定》,责令宏发石化公司退还征迁补偿款1034361.5元。根据涵江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其提出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于法无据 梧塘镇: 经查,柯春腾,梧塘镇漏头村人,莆田市宏发石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营场所位于涵江区梧塘镇国欢镇境内。2015年,因高新技术面板(华佳彩)项目征地需要,宏发公司向涵江区住建局下属单位区环卫处租赁的临时营业场地被征用。 宏发石化有限公司对自行选择的位于梧塘镇漏头村内的新厂址进行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梧塘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拆除。 |
回复附件 | 关于莆田市宏发石化有限公司迁址继续建设经营的申请的反馈 |